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 第2條

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2條

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 (以下簡稱工程費) 以該水庫灌溉區域內受益土地之 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為徵收對象。 前項所稱受益土地以北港溪以南,二仁溪以北之嘉南農田水利會灌溉事業 區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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