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 第3條

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3條

前條受益土地及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由曾文水庫管理局查定編造底冊, 層報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公告之。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異議時 ,得於公告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曾文水庫管理局提出。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異動,應由所屬縣市地政機關將其有關資 料提供曾文水庫管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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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