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 第7條

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7條

工程費由本部委託嘉南農田水利會代徵。 前項代徵所需費用,在年收工程費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核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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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