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 第6條

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6條

工程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 一、自耕地 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設有典權者由典權人負擔。 二、出租地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由地主負擔百分之四十,承租人負擔百 分之六十。地主負擔部份由承租人在應付地租內負責扣繳。 土地變更用途時,其未繳清之工程費,由土地所有權人一次繳清之。 受益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由承受人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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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