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24條

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4條

緊急運轉之放水量視緊急狀況而定。除有潰壩之虞,洩洪總流量不得超過 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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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