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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5條

本水庫有潰壩之虞時,應立即發布警報與洩洪,於不危及壩體安全之範圍 內,儘速降低水庫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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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