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26條

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6條

南水局於不妨礙本水庫灌溉、給水、發電及防洪等功能範圍內,得報請本 部核定增加其他用途。在颱風季節末期為顧及各標的用水需要,得參酌實 際情況機動處理運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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