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水庫有效蓄水量利用運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蓄水量超過上限時,得視各標的需要,超量供應其需要或洩放,使降
至上限水準為止。
二、蓄水量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應按各標的基準供水量供應。
三、蓄水量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公共給水按基準供水量供應,工業及
灌溉水量則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七十五供應。
四、蓄水量在嚴重下限以下時公共給水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八十供應,
工業及灌溉水量則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五十供應。
五、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縮減各標的用水,水庫蓄水仍不敷分配使用時
,應視當時情況依各標的縮減方法再縮減分配供應,或由南水局、水
利會、自來水公司及其他用戶協商辦理。
六、依第三款、四款及第五款各標的用水不同打折率之差異水量以利用水
量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