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9條

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9條

本水庫洩放供應灌溉及給水之水量,應經由曾文發電廠發電後放出。但不 能或不宜經曾文發電廠放水及發電放水不足灌溉需要時,得由河道放水道 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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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