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 第2條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臺灣省有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股份、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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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