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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3條

臺灣省有財產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學校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 (二)公共用財產: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 (三)事業用財產:省營事業機構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但省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二、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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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