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 › 第12條

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 第12條

鄉鎮縣轄市長撫卹金,應由其死亡時服務機關支給。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