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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6條

經許可在行水區域流放竹、木或其他流放物者,應沿途監視,以免衝擊河 岸及河防建造物,如有損害,應負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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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