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17條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7條

穿越河川施設水管、油管、氣管、電纜及其他埋設物之頂高應低於該河川 斷面最低點及計畫河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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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