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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22條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2條
河川堤防、防洪牆、護岸之搶險跨及二鄉 (鎮、市、區) 以上時,由縣 ( 市) 管理機關指揮;跨及二縣 (市) 以上時,由中央管理機關指揮。遇緊 急情況時應由鄉 (鎮、市、區) 公所或縣 (市) 管理機關密切聯繫先行搶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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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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