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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21條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1條
鄉 (鎮、市、區) 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搶險隊編組完成,造具名冊, 報請縣 (市) 管理機關備查。 搶險隊編組完成後,每年度最少應辦理防汛、搶險技術演練一次,演練時 ,應報請該管縣 (市) 管理機關及通知中央管理機關當地河川局派員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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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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