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25條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5條

鄉 (鎮、市、區) 公所應於所轄河川流域適當地點,設置廣播器或警鐘, 備作水位上漲至警戒線或有危險發生之虞時,召集搶險隊員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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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