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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26條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6條
縣 (市) 管理機關應沿堤防於每一鄉 (鎮、市、區) 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 藏所一處以上,中央管河川之地點由縣 (市) 管理機關會同水利處所屬河 川局查勘決定。 前項儲藏所應備之搶險工具、材枓及其他用品,應由管理機關摘要購置, 分發鄉 (鎮、市、區) 公所妥為保管,並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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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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