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30條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30條

每一河川重要河段之警戒水位,由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管理機關應就有關河川警戒注意事項請鄉 (鎮、市、區) 公所廣為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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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