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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34條

使用河川如有損害應由使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賠償。 在河川區域內申請接用電力,應經管理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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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