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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35條

使用河川公地作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者,應於完成後,供公眾使用,其 他業者需使用時,應協議共同負擔建造成本及維護費用,無法取得協議時 ,由管理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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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