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43條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43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種植植物: 一、法人或未滿十六歲之自然人。 二、住所與申請種植地點非在同一或毗鄰鄉 (鎮、市、區) 者。但其居住 地距離申請地點在十公里以內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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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