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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44條

經許可使用河川公地之農戶,其土地毗連,自願以合作方式經營者,得依 有關合作法令規定合作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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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