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46條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46條
申請採取土石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位置標示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運輸路線、 起運、卸運場、碎解及洗選場位置。 二、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 例尺相同。 三、運輸路線須跨越鄰縣堤防者,其越界越堤許可之證明文件。 前項地形實測圖應以透明紙繪製,測繪人應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證統一 號碼及詳細戶籍住址;實地勘查時,測繪人應備置測量儀器,並到場複測 。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5條
看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