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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45條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45條
管理機關應於河川治理計畫目標下許可採取土石,並以穩定河床,不影響 水流流向及疏濬河道為主,得視河床地形變遷、通水斷面及其他因素,分 段劃定若干可採區及禁採區,並公告之。 管理機關為疏濬或整理河道之需要,辦理土石採取時,於擬定計畫書報經 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徵求或發包委託符合土石採取規則規定申請資格 者辦理之。 前項土石採取,管理機關對承受委託之土石採取人應予徵收與計畫採取量 相當之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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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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