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6條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6條

管理機關應依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辦理河川管理事項;第 七款由縣 (市) 管理機關辦理,但中央管河川應由中央管理機關協同辦理 。 前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中央管理機關得委託縣 (市) 管理機 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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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