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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2條

灌溉區現有水源如無法每年實施全區灌溉者,得由該管理機構呈准中央主 管機關採行分年輪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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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