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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3條

亢旱季節水源銳減,無法依照原定計畫輪灌時,管理機構對已種植之農田 ,除依第九條之規定改行非常灌溉外,必要時得呈准中央主管機關停止部 分農田引灌,但對被停灌而未種植之農田,應酌減或免收其應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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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