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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7條

輪灌時應俟水流至水路尾端達到一定水平後,由下而上依續開啟水門,其 水口左右並列不分上下時,應先左後右,不得亂引,並不得佔用流程水, 但有特別習慣或特別情形者,得由管理機構酌情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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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