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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6條

農田灌溉用水應由指定水口另修給水路網引水入田,不得私開水口,並應 避免過畛透水或越田灌溉。如確無法避免時,應由下而上,並得訂定上田 水深。 前項給水路網除限於地勢外,應沿田埂修築。水路用地,除照地方習慣, 無償提供使用外,如必需補償者,應由受益人攤付,其攤付標準,由管理 機構評定,已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 權利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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