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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0條

引水設施之例行歲修,得停止引水,但以不妨害灌溉農田為原則,並應先 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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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