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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6條

管理機構應經常檢驗其轄區域內之灌溉用水水質,並予紀錄。 前項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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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