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3條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3條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 (市) 為縣市政府。縣市政 府得授權建設局 (科)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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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