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4條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4條

灌溉事業,除多目標或具有特殊目標之設施,由政府設立或指定機構管理 外,其餘灌溉事業,由興辦灌溉事業人呈准主管機關設置管理機構管理之 。 前項灌溉事業人包括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及其他公私法人及自 然人。 第一項所稱管理機構包括各地水利會及水利公司及其他公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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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