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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34條

水庫完成後,因蓄水情形變化所需要之工程用地及淹沒地,如係私有得依 法徵收,如係公地得承租或承購及呈准後撥用之。 前項用地經公布後,原有地上物不得變更,擅自變更者,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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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