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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33條

凡與灌溉有關之水庫,管理機構應訂定管理運營,溢洪操作。觀測設施維 護,構造物維護,閘門機械維護等準則,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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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