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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44條

管理機構對灌溉設施應分區分段派員經常巡視,如有損壞或漏水應即派工 修復。小給排水路之平時養護及災害搶修應由受益人分段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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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