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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43條

新設水路不得妨礙原有引水蓄水或排水系統。其水路用地,工程設施及變 更水路費用,概由申請人負擔。 前項水路變更及工程設施應報請管理機構監督辦理,非經驗收,原水路不 得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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