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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22條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2條
第三條
、
第六條
、
第七條
、
第十四條
、
第二十一條
附表及
第十八條
所列數 值,北水局於不影響各用水標的利益下得視實際需要,在各用水標的總水 量範圍內酌量調節。如遇緊急事故,北水局得逕行作應變處理,於情況正 常時立即恢復,並將應變處置經過層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在社會經濟結 構變遷時,本水庫不能按原規定適應時,應由北水局先與各用水單位協議 層報行政院核定後調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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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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