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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 第6條
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6條
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於任期內或奉令延長任期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懲治叛亂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四、犯第二款、第三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 五、因案撤職者。 六、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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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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