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 第5條

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5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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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