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 第3條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第3條

申請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租約正本二份、副本一份。 二、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一份。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四、出租人及承租人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一份。 前項第五款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應以證明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為限。 承租一宗耕地之一部者,並應提出地籍圖謄本及承租位置圖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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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