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 第2條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2條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各區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庫集水區與水源保護區保育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統合運用水源及有效調配水量,平衡區間水量水壓供給之業務事項。 三、供水區域內新擴建及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相關業務事項。 四、水源、貯水、導水、淨水、廢水處理、送配水機電各項設備之操作及維護事項。 五、前款各項設備之修復及改善事項。 六、檢漏、修漏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七、水質之檢驗及控制事項。 八、營運業務之規劃及執行、水表管理、裝修及違章用水之處理事項。 九、物料之採購倉儲、收發及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該區供水、售水及相關業務事項。 各區管理處得視業務需要,分課、室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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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