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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訓練所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訓練所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一句話看懂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訓練所暫行組織規程規範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訓練所的組織、職責及業務辦理,以確保員工訓練所有效運作,提供員工專業訓練。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3-14・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
第九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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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設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組:員工訓練教務計畫、課程編配、講師遴聘、輔導考核等有關教務事項。 二、行政組:文書、庶務、出納等有關行政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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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置主任一人,承總經理之命,綜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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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置組長、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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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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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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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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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定,報請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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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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