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2條

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 (以下簡稱各該行業 ) 其定義如下: 一、舞廳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二、舞場業 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三、酒家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菜、飲料、飲食 物之營利事業。 四、酒吧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飲料之營利事業 。 五、特種咖啡茶室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利事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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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