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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規範了臺灣省內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等特種行業的營業管理事項,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與社會風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02-09・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本規則所稱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 (以下簡稱各該行業
) 其定義如下:
一、舞廳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二、舞場業 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三、酒家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菜、飲料、飲食
物之營利事業。
四、酒吧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飲料之營利事業
。
五、特種咖啡茶室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利事
業。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下列之人,不得為各該行業負責人: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在校學生者。
三、曾犯妨害風化、和誘、或略誘罪者。
四、在最近三年內,曾因經營各該行業,致其商號 (公司) 受勒令歇業或
撤銷登記處分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各該行業之營業場所除應符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環
境保護、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距離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孔廟、忠
烈祠、學校、公共圖書館、醫院之週邊至少五十公尺以外。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物地界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各該行業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建築物使用執照及營業場所平面
圖,應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其有毀損或遺失者,應向縣 (市) 主管機
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舞廳、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僱用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或具學生身分者為舞伴或服務生;僱
用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不得以從業人員從事舞伴或服務生之工作。
三、不得僱用曾犯妨害風化、和誘或略誘罪者為從業人員。
四、不得媒介色情行為或由從業人員為妨害風化之行為。
五、不得陳列或販售違禁物品。
六、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應禁止進入,並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
之,必要時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七、應將執業之舞伴或服務生最近半身照片 (二吋以上) 黏貼於相片簿,
存置於營業場所,以備核對。
八、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
九、安全門不得加鎖,並在明顯處標明逃生方向。
十、不得擅自擴大營業場所。
十一、從業人員不得在街道上招攬顧客。
舞場業應遵守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各該行業之營業狀況,業者不得拒絕或妨礙其檢
查。檢查結果,如發現有經營不當情事,應即糾正,並依法處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該行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警察機關或
相關主管機關:
一、通緝犯或有犯罪嫌疑者。
二、攜帶違禁物品者。
三、鬥毆或酗酒滋事者。
四、其他影響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寧秩序之情事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舞廳、舞場業除應遵守
第八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場內通道不得加設座位,並應留設一公尺以上之寬度。
二、門票 (包括舞票) 價格,應分別標明,懸掛於售票口或場內明顯之處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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