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4條

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4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各該行業負責人: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在校學生者。 三、曾犯妨害風化、和誘、或略誘罪者。 四、在最近三年內,曾因經營各該行業,致其商號 (公司) 受勒令歇業或 撤銷登記處分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