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機械廠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 第3條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機械廠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3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受公司之指揮監督,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襄助廠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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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