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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辦法 第3條

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之界限,除情形特殊者外,依左列標準劃分之: 一 山脈之水線及丘阜之頂點。 二 路巷、河溝之中心線。 三 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及其他堅固建築物可為界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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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