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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1條

市場應建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建於距現有市場 界址最小直線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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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